企业超标排放被生态环境部门罚款,还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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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标排放被生态环境部门罚款,还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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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二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和应税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和《环境保护税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三种情形: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企业如果发生了《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保护税应税行为,且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三种情形」,就需要按照环境保护税相关文件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因此,企业因排放污染物超标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被处罚的排放行为仍然需要缴纳环保税。企业缴纳行政罚款并不能抵消缴纳环保税的法律义务。
不过,《环境保护税法》并没有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设置加倍征税规定,这一点与2018年1月1日前实施的排污收费制度不同。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享受免征、减征优惠的部分纳税行为,如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出现超标排放,一方面企业会因超标排放行为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罚款,另一方面会导致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享受环境保护税的免征、减征优惠。
比如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这两类场所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中有一项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意味着当月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当就全部应税污染物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当月的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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